四、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、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
?。?019年10月31日中國共產黨第十九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通過)
71.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,提高黨依法治國、依法執政能力的四個方面:健全保證憲法全面實施的體制機制、完善立法體制機制、健全社會公平正義法治保障制度、加強對法律實施的監督。
72.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、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內在要求。
73.必須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,全面推進依法治國,堅持依法治國、依法執政、依法行政共同推進,堅持法治國家、法治政府、法治社會一體建設,加快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、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、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、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,加快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,全面推進科學立法、嚴格執法、公正司法、全民守法,推進法治中國建設。
74.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,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。
75.堅持科學立法、民主立法、依法立法,完善黨委領導、人大主導、政府依托、各方參與的立法工作格局,立改廢釋并舉,不斷提高立法質量和效率。
76.堅持法治建設為了人民、依靠人民,加強人權法治保障,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、承擔應盡的義務,引導全體人民做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、自覺遵守者、堅定捍衛者。
77.堅持法治建設為了人民、依靠人民,加強人權法治保障,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、承擔應盡的義務,引導全體人民做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、自覺遵守者、堅定捍衛者。
78.加大對嚴重違法行為處罰力度,實行懲罰性賠償制度,嚴格刑事責任追究。
79.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,增強全民法治觀念,完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,夯實依法治國群眾基礎。
80.各級黨和國家機關以及領導干部要帶頭尊法學法守法用法,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、推動發展、化解矛盾、維護穩定、應對風險的能力。
81.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行政體制,構建職責明確、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體系的四個方面:完善國家行政體制、優化政府職責體系、優化政府組織結構、健全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體制機制。
82.以推進國家機構職能優化協同高效為著力點,優化行政決策、行政執行、行政組織、行政監督體制。
83.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,最大限度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執法事項。進一步整合行政執法隊伍,繼續探索實行跨領域跨部門綜合執法,推動執法重心下移,提高行政執法能力水平。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。
84.創新行政管理和服務方式,加快推進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建設,健全強有力的行政執行系統,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。
85.完善政府經濟調節、市場監管、社會管理、公共服務、生態環境保護等職能,實行政府權責清單制度,厘清政府和市場、政府和社會關系。深入推進簡政放權、放管結合、優化服務,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,改善營商環境,激發各類市場主體活力。
86.嚴格市場監管、質量監管、安全監管,加強違法懲戒。
87.完善公共服務體系,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、可及性。
88.建立健全運用互聯網、大數據、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進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規則。推進數字政府建設,加強數據有序共享,依法保護個人信息。
90.推進機構、職能、權限、程序、責任法定化,使政府機構設置更加科學、職能更加優化、權責更加協同。
91.適當加強中央在知識產權保護、養老保險、跨區域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事權,減少并規范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權。
92.堅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,保持社會穩定、維護國家安全的五個方面:完善正確處理新形勢下人民內部矛盾有效機制、完善社會治安防控體系、健全公共安全體制機制、構建基層社會治理新格局、完善國家安全體系。
93.社會治理是國家治理的重要方面。必須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,完善黨委領導、政府負責、民主協商、社會協同、公眾參與、法治保障、科技支撐的社會治理體系,建設人人有責、人人盡責、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,確保人民安居樂業、社會安定有序,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國。
94.完善正確處理新形勢下人民內部矛盾有效機制。堅持和發展新時代“楓橋經驗”,暢通和規范群眾訴求表達、利益協調、權益保障通道,完善信訪制度,完善人民調解、行政調解、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,健全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和危機干預機制,完善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,努力將矛盾化解在基層。
95.完善社會治安防控體系。堅持專群結合、群防群治,提高社會治安立體化、法治化、專業化、智能化水平,形成問題聯治、工作聯動、平安聯創的工作機制,提高預測預警預防各類風險能力,增強社會治安防控的整體性、協同性、精準性。
96.健全公共安全體制機制。完善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和管理制度,建立公共安全隱患排查和安全預防控制體系。構建統一指揮、專常兼備、反應靈敏、上下聯動的應急管理體制,優化國家應急管理能力體系建設,提高防災減災救災能力。加強和改進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制度,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。
97.構建基層社會治理新格局。完善群眾參與基層社會治理的制度化渠道。健全黨組織領導的自治、法治、德治相結合的城鄉基層治理體系,健全社區管理和服務機制,推行網格化管理和服務,發揮群團組織、社會組織作用,發揮行業協會商會自律功能,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調節、居民自治良性互動,夯實基層社會治理基礎。加快推進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。推動社會治理和服務重心向基層下移,把更多資源下沉到基層,更好提供精準化、精細化服務。注重發揮家庭家教家風在基層社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。加強邊疆治理,推進興邊富民。
98.完善國家安全體系。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,統籌發展和安全,堅持人民安全、政治安全、國家利益至上有機統一。以人民安全為宗旨,以政治安全為根本,以經濟安全為基礎,以軍事、科技、文化、社會安全為保障,健全國家安全體系,增強國家安全能力。完善集中統一、高效權威的國家安全領導體制,健全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體系。加強國家安全人民防線建設,增強全民國家安全意識,建立健全國家安全風險研判、防控協同、防范化解機制。提高防范抵御國家安全風險能力,高度警惕、堅決防范和嚴厲打擊敵對勢力滲透、破壞、顛覆、分裂活動。
99.堅持和完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,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四個方面: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、全面建立資源高效利用制度、健全生態保護和修復制度、嚴明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。
100.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,堅守尊重自然、順應自然、保護自然,健全源頭預防、過程控制、損害賠償、責任追究的生態環境保護體系。
101.完善綠色生產和消費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導向,發展綠色金融,推進市場導向的綠色技術創新,更加自覺地推動綠色循環低碳發展。
102.構建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體系,完善污染防治區域聯動機制和陸海統籌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。
103.推進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法治化、規范化、標準化、信息化,健全自然資源產權制度,落實資源有償使用制度,實行資源總量管理和全面節約制度。
104.建立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制度,強化環境保護、自然資源管控、節能減排等約束性指標管理,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和政府監管責任。
105.開展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。
106.推進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,落實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。
107.健全生態環境監測和評價制度,完善生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,落實生態補償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,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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